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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魷釣漁船從事捕撈作業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附件一):一、北太平洋漁區: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十度至北緯二十度與西經一百一十度連線以北,及北緯十度與東西經一百八十度至北緯十度與西經一百四十度以北之太平洋。
二、東太平洋漁區:指西經一百五十度以東,北緯十度以南,西經七十度以西之太平洋。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指南緯三十五度以南,西經五十度以西,西經七十度以東之大西洋。
魷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魷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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