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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魷釣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一、魷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魷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魷釣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運搬船卸魚:魷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四、運搬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魷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漁船,得於許可卸魚日或其後三日內,從事卸魚。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卸魚者,魷釣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於卸魚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卸魚。
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國內卸魚之漁船,魷釣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得於卸魚前申請變更國內卸魚港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卸魚。
魷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魷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船到港時間及港口名稱。
漁船當年度作業結束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漁區航行至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且不得自大陸地區裝載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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