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魷釣漁船之漁獲物,並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附件六)。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分別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但魷釣漁船及運搬船皆為我國籍者,運搬船之經營者或船長免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