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協調轄屬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助。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協調電臺呼叫在遇難漁船附近船舶前往救助。二、協調泊於漁港內之漁船前往救助。三、將動員救難漁船之救援措施通報電臺轉知遇難漁船及各救援機關、中心。港內漁船出港前往救助遇難漁船時,漁會應發給證明,並協調當地主管檢查單位以最迅速程序施檢後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