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漁船遭遇海難得採下列措施呼救:一、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
二、開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
三、發射海難信號彈。
四、撥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一八報案專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