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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難:指漁船故障、沉沒、碰撞、擱淺、失火、爆炸、洩漏、遭劫或其他有關漁船或船員之非常事故。
二、救護互助:指漁船對遇難漁民或漁船之救援或協助行為。
三、電臺:指可與漁船直接通訊使用之電臺,包含漁業電臺、漁業專用電臺、漁業通訊電臺及海岸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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