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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秋刀魚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秋刀魚漁船將漁獲物轉載予加工船或加工船附屬運搬船前,秋刀魚漁船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二項之申請,應填具轉載漁獲申報表(附件五),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得於許可轉載日或其前三日或後五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但實際轉載日不得於轉載申請日後二日內。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轉載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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