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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
前項通報,漁船應每小時回報一次。
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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