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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休業者,得於休業終了復業前申請換發。
逾期申請換發漁業證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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