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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經核准建造之漁船,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建造完成申請漁業證照。
逾期者原核准失效。
但船殼已建造完成並已購妥主、副機等主要設備者,得於二年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年建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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