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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相互變更或兼營規定如下:一、特定漁業漁船除不得兼營漁業權漁業外,得申請變更經營或兼營其他類別漁業。
但鯖圍網漁船、漁獲物運搬船不得申請其他類別漁業。
二、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或兼營其他類別漁業。
但船齡滿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核准改造後,得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
三、漁業權漁業用漁船得申請變更經營。
但不得兼營其他類別漁業。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以一支釣、曳繩釣、延繩釣、鏢旗魚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漁業種類為限。
漁業權漁業用漁船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時,不得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之漁業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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