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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經核准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輸入之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但以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輸入之漁船,得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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