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漁會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漁會主辦課(股)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並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查核,敘明具體意見,造具審查名冊後,提供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證。二、審查小組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事項與事實不符時,應詳加查證。三、審查小組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抄錄二份,一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份留存漁會供編造加保名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