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漁會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以該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會務課(股)長、推廣課(股)長、魚市場主任及信用部主任七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未設會務、推廣、魚市場、信用部等部門或漁會員工人數未達七人者,得由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及資深員工一人至三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前項審查小組,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理事長不能出席時,由前項成員次序在前者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