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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依第五條第一項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期限。
二、給付船員費用之項目、金額及給付方式;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四百五十元。
三、經營者應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經營者負擔。
四、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責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五、船員非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經營者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墊付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六、非我國籍船員之接送事項及相關交通費用之負擔。
七、非我國籍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十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四日。
但因作業需要,得依勞僱雙方約定,另行安排補休。
八、非我國籍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經營者應予尊重。
九、違反契約之賠償與處理事項。
十、經營者應提供非我國籍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
十一、船員得請求提前終止勞務契約,返回來源國。
十二、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稱工資,指船員履行勞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
第一項第三款保險金之受益人,應為船員本人。
但一般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項勞務契約,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契約範本辦理;其範本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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