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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語勞務契約,並應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
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經營者應與仲介機構簽訂委託契約,並由仲介機構代理經營者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
仲介機構辦理前項委託事務,應將第六條勞務契約及第十三條服務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後,再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雙語服務契約,並應提供每位船員勞務契約及服務契約各一份留存。
仲介機構透過外國仲介公司介紹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時,仲介機構應與外國仲介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契約,且仲介機構仍應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服務契約。
經營者履行第一項告知義務或仲介機構履行第三項告知義務時,應全程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應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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