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二、所屬國家未列於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三、於受僱我國經營者之期間,無違法行為、打架、怠工或無故離船等不良紀錄。前項第二款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