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十四條所定勞務合作契約備查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非我國籍船員僱用、轉僱或接續僱用之受理、核准及備查。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於經營者保證函核章事宜。四、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非我國籍船員之解僱備查事宜。五、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不受理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