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非我國籍船員受僱期間發生權利或義務之糾紛時,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及有關單位協助之。海岸巡防機關或岸上安置場所管理單位接獲非我國籍船員申訴案件,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轉送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前二項申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邀集仲介機構、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相關團體進行協調;無法解決者,送主管機關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