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非我國籍船員轉僱至其他漁船,或漁船經營者變更時,接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受僱上船十五日內填具轉僱名冊,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前經營者解僱非我國籍船員之書面簽署文件、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所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