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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非我國籍船員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後三十日內,或搭乘航空器入境受僱隨船出港前,經營者應填具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境外僱用者填寫附件一,受僱入境者填寫附件二),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下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非我國籍船員之外國護照影本;因漁業合作受僱在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者,得以船員證影本代之。
二、於國外港口上船之非我國籍船員,檢附港口國核章之船員出港名冊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經營者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僱用者,並應檢附經營者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影本,及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影本。
四、非我國籍船員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五、非我國籍船員彩色照片或照片電子檔。
六、非我國籍船員船居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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