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主管機關得委由專業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收取保證金、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通知經營者及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或以保證金抵償、第十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所定無息退還保證金等事項。二、仲介機構之評鑑。三、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申訴案件之協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