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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仲介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履行與經營者及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服務契約。
二、非我國籍船員有第二十八條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所定情形,或因受傷、生病等情形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死亡時,應將非我國籍船員或遺骸及其私人物品送返所屬國家。
三、處理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間糾紛及緊急事件。
四、非我國籍船員造成經營者損失時,負責協商賠償事宜。
五、配合主管機關向經營者及非我國籍船員辦理講習、宣導。
六、協尋及聯繫脫逃行蹤不明之非我國籍船員。
七、搭乘航空器入境之非我國籍船員,自入境後至與經營者交接前之監督管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辦理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所定應辦理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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