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服務項目。二、費用及金額。三、收費及退費方式。四、違反契約之賠償事項。五、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前項服務契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第六條第四項契約範本所載非我國籍船員權利義務事項相牴觸。二、涉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非我國籍船員從事勞動。三、向船員收取服務費。四、巧立名目收取費用。五、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六、強迫方式調動轉換至其他漁船工作。七、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