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事項變更者,仲介機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仲介機構增加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所定規劃仲介人數者,應先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足保證金。仲介機構減少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所規劃之仲介人數,且實際仲介人數未超過變更後之規劃仲介人數者,得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金額,申請調降應繳保證金金額,並無息退還溢繳之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