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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經審議未通過生物安全評估試驗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除第二項規定外,應予以銷毀。
銷毀基因轉殖水產動物並應以人道方式為之。
前項經審議未通過生物安全評估試驗之基因轉殖觀賞魚,未涉及食用目的者,得由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運輸計畫運回實驗室,免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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