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生物安全評估計畫。二、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審查證明文件。三、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文件。四、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