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遺傳特性調查計畫。二、特性說明書。三、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小組審議完成之證明文件。四、依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規定完成實驗室試驗之證明文件。五、前條第一項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