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核,經審議通過後,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前項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附原合格證明及第五條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未違反本規則規定者,准予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