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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區漁會應將會員資格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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