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區漁會應設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由總幹事召集之。二、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應將會員入會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彙整,並就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審查,並敘明具體意見,造具審查名冊,提報當次理事會。三、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應依法令規定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審查結果應當場作成紀錄,供漁會編造會員名冊。前項第三款之審查,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並請有關單位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