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區漁會會員因提供不實之證件、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會員資格者,經區漁會查證及理事會審查後,撤銷其會員資格,其自區漁會所獲得之不當利益,區漁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追償。區漁會會員不服第八條、第九條或前項審定或審查結果者,得準用第七條規定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