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曾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未逾七次,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投保者,其補助基準得適用前條或下列規定:一、總噸位未滿五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者,補助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幣六千元。三、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二十者,補助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幣二萬元。四、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五、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百分之四十,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