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供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島嶼、礁岩,並制(訂)定有關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自治法規。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應經島嶼、礁岩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主管機關,於娛樂漁業執照加註後,始得為之。前項島嶼、礁岩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變更其核准時,應立即副知該管主管機關,修正或註銷娛樂漁業執照上之加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