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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應於發航二小時前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所屬通訊電臺查詢船位回報器狀況,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發航。
前項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後,須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一小時向通訊電臺回報船位;返港後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始得關閉船位回報器。
通訊電臺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三十分鐘向通訊電臺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發航。
娛樂漁業漁船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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