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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當地預報風力達七級以上或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客有安全顧慮時,不得發航。
二、全船檢查妥善,向乘客說明相關救生設備,並應於乘客穿著救生衣後,始得發航。
三、載客登島嶼、礁岩者,應向乘客說明島嶼、礁岩地形、環境及安全注意事項,並依環境特性,要求乘客適時穿戴安全裝備。
四、上、下船方法、乘船安全及娛樂漁業活動等應注意事項,除向乘客說明外,並於船上明顯位置標示之。
五、於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位置,標識乘客定額及船員人數。
六、依第十六條規定開啟船位回報器,向當地通訊電臺回報船位,並維持通訊設備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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