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無線電對講機(DSB)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臺(SSB),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之話務人員負責操作。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一、舢舨、漁筏。
二、總噸位未滿五。
娛樂漁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一、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
二、除賞鯨外,不從事其他娛樂漁業活動,或不提供第二條第二項之使用。
三、總噸位十以上,於珊瑚礁海域從事觀賞海洋生物,且單一航次活動時間未超過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處分: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
二、前項第三款之娛樂漁業漁船,單一航次活動時間超過四小時。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