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取得當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捕撈南方黑鮪配額。
未取得全年度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配額。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配額。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配額:一、船體滅失。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