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