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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
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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