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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限最長為一年。
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船舶識別號碼。
七、附款:經營者所屬漁船於許可捕撈南方黑鮪期間,所取得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失效時,南方黑鮪作業許可,同時失效。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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