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各作業組別船數限額時,除依前條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漁獲返國銷售組登記船數不足主管機關公告船數時,鮪魚公會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自當年度申請中南印度洋組漁船,抽籤排定順序,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