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