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沿近海大目鮪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四百公噸為限。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當年度大目鮪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大目鮪。前項公告停止捕撈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大目鮪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