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鮪延繩釣漁船進港後,應自漁船進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當航次漁撈日誌送交所進漁港之當地區漁會。當地區漁會收取他港籍鮪延繩釣漁船所送交漁撈日誌時,應轉送船籍所在地區漁會。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應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彙整漁撈日誌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區漁會彙送資料,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核轉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