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裝設船位回報器或自動識別系統之鮪延繩釣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設備正常運作。裝設船位回報器之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應至少每四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因維修、船員調度、休漁或季節性轉換漁業別,漁業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申請表如附件二),經許可後始得關機。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漁業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