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三、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運搬白帶魚內外銷量或比例不符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所載內容,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