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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華民國人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之裁罰基準如下:一、三年內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鍰。
二、三年內第二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三、三年內第三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前項有關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日起回溯三年之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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