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前,由投資人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漁船轉換國籍至他國投資經營。二、共同投資人新增。三、投資金額或出資比率變更。四、漁船之船名、編號或漁撈方法變更。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其申請許可期限得延長至異動之日起三個月止。第一項投資人有二人以上時,應由全體具名,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