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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二、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由區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三、領據。
四、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領現金者免附。
漁船所有權移轉前,原漁業人已符合前條規定者,於漁船所有權移轉後,原漁業人得依前項及第六條規定申請休漁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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