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漁業人所屬延繩釣漁船申請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